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6-04 05:40
日前,西安市监委与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联合出台的《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衔接配合,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充分贯彻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
《办法》确定监检法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协调配合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就建立长效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要确定专人承担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和移送司法案件后期跟踪工作,包括组织监察人员旁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检察院和法院司法文书、信息通报等沟通联络工作及定期研判通报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监察委员会要指定专人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做好后期沟通工作,确保案件有序衔接。
《办法》重点对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作了具体要求。在组织监察人员旁听庭审时,法院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开庭信息告知监察委员会并做好旁听保障工作,监察委员会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参加旁听庭审人员情况进行反馈,旁听场所应当避开庭审现场。检察院和法院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及作出裁判后,应当在15日内将起诉书和裁判文书送达监察机关。同时,每季度要汇总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监察委员会。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期跟踪过程中,监察委员会要指定专人协调配合司法机关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涉案财物移交处理等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移送后续工作有人跟踪。
“在监察、审判、检察业务资料和业务讯息共享方面,‘监检法’机关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资料及重要资讯的信息共享,常态化相互交换相关资料和典型案例,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努力确保证据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该《办法》强调,在规范办理指定管辖方面,由市监委指定各区县监委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区县监委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办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各区县监委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前,应协调当地检察院、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并提前向市监委报告。由市监委向市检察院、法院通报相关案件信息,协调指定管辖事宜。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拟退回补充调查的,由监察委与检察院先行沟通协调。”该《办法》要求,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阶段,检察院的补充调查提纲,应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证据要求、取证意图,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结束需要移送起诉的,应当将补充调查报告、证据及案卷材料等重新移送检察院。其中,监察委员会的补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检察院补查提纲要求逐项补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西安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冯国刚)